Establishment Regulations
國立中興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91年5月10日第4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8日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全部條文
108年4月19日第8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2、5條)
第一條 |
本校為提昇教育、研究及推廣環境品質,防止實(試)驗室(場、所)之意外災害,以保障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依大學法第三章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國立中興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二條 |
本中心置主任(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若由教師兼任,自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聘之,中心主任須依規定取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 |
第三條 |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
第四條 |
環境保護組辦理事項如下: |
第五條 |
安全衛生組辦理事項如下: |
第六條 |
校園其他相關安全維護與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由相關業務單位辦理之。本中心得依規定定期稽核本校各單位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工作之進行,稽核人員得由各單位指派相關人員組成之。 |
第七條 |
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