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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毒性化學物質(統稱為毒化物):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環境部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 關注化學物質(統稱為毒化物):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環境部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
  • 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依規定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於使用、貯放毒性化學物質者,需向當地環境保護機關登記許可備查,方得運作。

化學物質管理署相關資訊

化學物質於日常生活中廣受應用,多數化學物質為安全的,但部分物質因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會破壞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而人體長期暴露在這些化學物質存在的環境中,可能會引起病變。為了教學與研究,實驗室中需經常使用到毒化物,要避免因毒化物管理上之疏忽而造成人體健康與環境之危害,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實施適當教育訓練與處理防護等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毒化物運作場所內部配置圖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1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8月10日中市環衛字第1010073134號函及「使用化學品工廠或倉儲應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及數量配置圖行政指導綱領」辦理。

快速檢索毒化物運作場所內部配置圖相關內容

目前快速檢索標題關鍵字為:毒性,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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