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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健康)檢查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健康檢查。

勞工應於到職前完成體格檢查: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勞工對於上述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者,勞動檢查機構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項目:

新進人員一般體格檢查項目

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源自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企業員工健康服務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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