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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管理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1.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2.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 各場所使用、貯存危害性化學品須遵守本校「實驗場所使用、貯存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準則」規定;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容器標示

  • 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規定格式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安全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且每三年檢討一次。

運作危害性化學品之評估及分級管理

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

  • 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略以):
    1. 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其紀錄保存三年
    2. 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3. 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4. 接受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
    5. 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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