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管理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 各場所使用、貯存危害性化學品須遵守本校「實驗場所使用、貯存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準則」規定;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容器標示
- 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規定格式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安全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且每三年檢討一次。
運作危害性化學品之評估及分級管理
- 運作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化學品分類之危害性學品,具有健康危害者,應評估其危害及暴露程度,劃分風險等級,並採取對應之分級管理措施。
- 依「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若因推估之暴露濃度低於容許暴露標準二分之一,將至少每三年評估一次。
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
- 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略以):
- 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其紀錄保存三年
- 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 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 接受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
- 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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