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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張貼時間:20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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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前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委託國內之廠商或機構,代為申請核准登記。
 

  • 相關網址: http://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7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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