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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使用列管毒化物流程(108.02.13)

張貼時間: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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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性化學物質爰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環保署認定公告之化學物質者。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並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

三、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依規定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於使用、貯放毒性化學物質者,需向當地環境保護機關登記許可備查,方得運作。

四、檢送本校毒性化學物質申請流程說明供參考。

此資訊僅供參考,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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