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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設置辦法

91年5月10日第4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8日第5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全部條文
108年4月19日第84次校務會議修正(第2、5條)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育、研究及推廣環境品質,防止實(試)驗室(場、所)之意外災害,以保障教職員工生之身心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依大學法第三章第十四條之規定,設置國立中興大學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置主任(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若由教師兼任,自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聘之,中心主任須依規定取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設置環境保護組與安全衛生組,各置組長一人,由校長就本校具相關專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或由職員擔任之,安全衛生組組長須依規定取得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另設置下列各款專任管理人員: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一人以上。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師二人以上。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二人以上。
各組依業務需要得設置專任管理人員若干,所需員額由學校總員額中調配之。

第三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釐訂校園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政策,協助各單位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工作。
二、研議實(試)驗場所之作業環境改善對策。
三、提供各單位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四、其他有關校園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四條

環境保護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規劃校園環境保護計畫,並協助與督導相關單位執行。
二、協助校園各單位之污染防治工作。
三、辦理校園污染防治設施之檢點與檢查工作。
四、規劃、實施法令宣導及相關教育訓練工作。
五、規劃毒性化學物質之相關運作。
六、提供各單位環境保護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七、其他有關校園環境保護管理事項。

第五條

安全衛生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制定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督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導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五、規劃、實施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辦理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到校臨場服務。
七、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八、辦理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整理職業災害統計。
九、向相關負責人提供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六條

校園其他相關安全維護與教職員工生健康管理由相關業務單位辦理之。本中心得依規定定期稽核本校各單位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工作之進行,稽核人員得由各單位指派相關人員組成之。

第七條

本設置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