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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國立中興大學綠色大學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98年第2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第34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第35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達到「綠色大學」之目標,於推動校務時秉持「環境永續發展」的理念,訂定中興大學綠色大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為規劃相關校務工作,以達成下列「綠色大學」應具備之基本要求:
一、強化全校師生員工對環境永續發展的認知,增進對環境議題的重視。
二、創造追求永續發展的校園文化並致力推廣之。
三、推動相關學習課程之規劃,培育全體師生成為具備環境素養與責任感之社會公民。
四、推動並落實有機生態校園及環保工作,以成為社區及週邊學校之典範。
五、結合政府與民間的力量,進行產官學跨領域合作及研究,共謀環境問題的解決之道。
六、建立中小學夥伴關係,提升其環境永續議題的教學能力,塑造永續校園之文化。
七、參與全國性和國際性環保組織,加強國內外對於環保議題的週邊合作與服務。
八、在推動綠色大學的過程中,持續與相關機構交流與合作,落實「持續改善」的精神。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兼執行祕書一人,由副校長兼任;置當然委員若干人,由主任秘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進修推廣部主任、圖書館館長、體育室主任、生物科技發展中心主任、奈米科技中心主任、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校友聯絡中心主任、藝術中心主任、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主任、學生自治會會長擔任;另由校長遴聘本校教職員、社區代表、校外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年,並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另置工作小組,負責「綠色大學白皮書」、「年度環境報告書」之撰寫與本委員會各項協調、執行、追蹤工作及其他交辦事項。工作小組成員由秘書室、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生物科技發展中心、奈米科技中心、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圖書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等單位各推派一人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並由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主任擔任工作小組執行長。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除本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執行長必須出席外,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綠色大學推動委員會議審議後,送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