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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草案經85.09.10規劃小組審議通過
本辦法經85.11.05本校第246次行政會議延續會通過
本辦法經88.04.23本校88年度第2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89.11.15本校89年度第2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92.03.27本校92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99.12.22本校99年度第4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103.05.15本校103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103.09.29本校103年度第3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108.04.22本校108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第4條)

第一條

本校為防止職業災害及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並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法令規定,設立國立中興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本校台中校區。

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議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有關計畫,訂定校園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政策與管理系統推動。
二、研議職業安全與職業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各院、系、所、場等所訂定之各項安全、衛生工作計畫。
七、研議「毒化物」管理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定之訂定與實施。
  (二)依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三)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核轉。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彙整及定期申報。
八、研議因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有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作業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九、主任委員指示之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四條

本會委員由本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各學院(農資、理、工、生科、獸醫、文學、管理、法政、電機資訊、創新產業暨國際學院)院長、生物科技發展中心主任、教官室主任、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中心)主任、健康及諮商中心主任、安全衛生組組長、環境保護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各學院選舉委員兩位組成之,均為無給職。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另置副主任委員兩位,由副校長、環安中心主任兼任,統籌校園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事宜。
選舉委員由各學院教職員工推選之(教師、員工各乙位),陳請主任委員核聘。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之,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處理會務。另設幹事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聘任之。

第五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如以職務擔任者,隨職務更換之。

第六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每次會議可依需要邀請各相關人員或專家列席或報告。

第七條

本會會議後一週內,由幹事整理會議紀錄,分送各委員經確認後,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實施;另抄送人事室、各學院、環安中心等,供業務推動依據。

第八條

本會受行政院勞動部、環境資源部及教育部指導。

第九條

本辦法由本委員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