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98.6.9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98年第2次會議修訂通過
98.6.24第34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6.23第35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6.22第44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2.15第4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全部條文)
第一條 |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達到台灣永續發展之目標,及有效整合跨行政與學術單位推動永續發展事務,特設立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中興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
第三條 |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遴聘擔任,及置學生代表一名,並得視需要遴聘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
第四條 |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除本委員會委員外,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
第五條 |
本委員會另置永續發展辦公室,辦理相關行政事務,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
第六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