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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設置辦法

國立中興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98.6.9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98年第2次會議修訂通過
98.6.24第34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9.6.23第353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1.6.22第449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2.15第45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全部條文)

第一條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達到台灣永續發展之目標,及有效整合跨行政與學術單位推動永續發展事務,特設立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國立中興大學永續發展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校永續發展目標與策略
二、審定本校永續發展行動計畫並進行成效考核。
三、整合跨單位之永續發展工作團隊成果。
四、校務會議交議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教學研究單位及行政單位一級主管遴聘擔任,及置學生代表一名,並得視需要遴聘專家若干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除本委員會委員外,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五條

本委員會另置永續發展辦公室,辦理相關行政事務,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