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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發展辦公室設置要點

國立中興大學永續發展辦公室設置要點

112.2.15 第 453 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永續發展相關行政事務,特設立永續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室)。

二、

本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擔任或校長遴聘副校長擔任。任期一年,得連任。

三、

本室設校務治理部、社會責任部及環境永續部, 各置部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校長或一級主管擔任;並得置職員、約用人員、研究人員或研究助理若干人。
前項各部工作重點如下:
(一)、校務治理部:有關校務發展及革新、法令遵循、稽核及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溝通及資訊揭露等事項。
(二)、社會責任部:有關社會實踐、學研推廣、區域治理、資源鏈結及企劃行政等事項。
(三)、環境永續部:有關生態共生、智慧管理、資源循環、綠能創新及企劃管理等事項。

四、

本校為推動並落實相關業務,得成立多個永續發展工作團隊,各團隊成員由各主協辦單位現有人員擔任;並得聘請兼任研究助理若干人;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或相關計畫經費支應之。

五、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