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發展辦公室設置要點
國立中興大學永續發展辦公室設置要點
112.2.15 第 453 次行政會議訂定
一、 |
國立中興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推動永續發展相關行政事務,特設立永續發展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室)。 |
二、 |
本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擔任或校長遴聘副校長擔任。任期一年,得連任。 |
三、 |
本室設校務治理部、社會責任部及環境永續部, 各置部主任一人,由校長遴聘本校副校長或一級主管擔任;並得置職員、約用人員、研究人員或研究助理若干人。 |
四、 |
本校為推動並落實相關業務,得成立多個永續發展工作團隊,各團隊成員由各主協辦單位現有人員擔任;並得聘請兼任研究助理若干人;所需經費由校務基金或相關計畫經費支應之。 |
五、 |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