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ttee Establishment Procedures
國立中興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本草案經85.09.10規劃小組審議通過
本辦法經85.11.05本校第246次行政會議延續會通過
本辦法經88.04.23本校88年度第2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89.11.15本校89年度第2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92.03.27本校92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99.12.22本校99年度第4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103.05.15本校103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103.09.29本校103年度第3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本辦法經108.04.22本校108年度第1次委員會議修訂通過(第4條)
第一條 |
本校為防止職業災害及維護校園環境品質,並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法令規定,設立國立中興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本校台中校區。 |
第三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第四條 |
本會委員由本校校長、副校長、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究發展長、各學院(農資、理、工、生科、獸醫、文學、管理、法政、電機資訊、創新產業暨國際學院)院長、生物科技發展中心主任、教官室主任、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以下簡稱環安中心)主任、健康及諮商中心主任、安全衛生組組長、環境保護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各學院選舉委員兩位組成之,均為無給職。校長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另置副主任委員兩位,由副校長、環安中心主任兼任,統籌校園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動事宜。 |
第五條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如以職務擔任者,隨職務更換之。 |
第六條 |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每次會議可依需要邀請各相關人員或專家列席或報告。 |
第七條 |
本會會議後一週內,由幹事整理會議紀錄,分送各委員經確認後,陳報主任委員核定實施;另抄送人事室、各學院、環安中心等,供業務推動依據。 |
第八條 |
本會受行政院勞動部、環境資源部及教育部指導。 |
第九條 |
本辦法由本委員審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