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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一) 水質檢驗:

  • 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飲用水處理後水質需符合飲用水標準,並委託環境部認可之檢驗機構辦理水質檢驗。
  • 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設置者或管理者,應負起四項管理責任:
  1. 維護:每月至少自行或委託維護一次。
  2. 檢驗:檢驗項目為大腸桿菌群,檢驗比例為所有台數的八分之一,若該台飲水機僅有熱水出口,且其出水溫度維持於攝氏九十度以上時,該台飲水機則免檢驗總菌落數。
  3. 紀錄:維護內容及水質檢驗狀況,應詳細紀錄在「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紀錄及相關檢驗資料應保存二年備查。
  4. 公布:應將「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公布張貼於飲用水設備的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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