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毒性化學物質(統稱為毒化物):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環境部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具有內分泌干擾素特性或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 關注化學物質(統稱為毒化物):指毒性化學物質以外之化學物質,基於其物質特性或國內外關注之民生消費議題,經環境部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並公告者。
-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之規定已公告列管物質採分類、分量管理之精神,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其管理採禁用、限用、許可、核可、登記方式,以提昇管理效益。
- 為強化毒化物危害評估及預防措施,預防毒化災之發生,依規定加強運作及其釋放量紀錄申報、提報減量計畫外;對於使用、貯放毒性化學物質者,需向當地環境保護機關登記許可備查,方得運作。
化學物質管理署相關資訊
化學物質於日常生活中廣受應用,多數化學物質為安全的,但部分物質因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會破壞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而人體長期暴露在這些化學物質存在的環境中,可能會引起病變。為了教學與研究,實驗室中需經常使用到毒化物,要避免因毒化物管理上之疏忽而造成人體健康與環境之危害,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實施適當教育訓練與處理防護等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資料來源: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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