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據行政院勞委會公告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進行以下更新:
1.容器應依規定之分類及危害圖式,依規定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標示,
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訊息內容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五○三○所列各項危害特性。
(五)危害防範措施:依危害物特性採行污染防制措施。
(六)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供應商即輸入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2.依實際狀況檢討物質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並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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