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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事故波及運作場所時,場所負責人應於三十分鐘內通報環保局勤務中心,並確實紀錄通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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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2條及本校實驗場所使用、貯存化學物質管理準則第4條第八項規定:
事故波及運作場所時,場所負責人應於三十分鐘內通報環保局勤務中心(04)2328-0380,未通報將處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罰鍰。


通報時別忘了要紀錄通報時間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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