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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性化學品

  •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依同條第三項授權規定,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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