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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

  • 依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同條第三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擬具「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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