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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性化學品

化學品管理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1. 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2. 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 各場所使用、貯存危害性化學品須遵守本校「實驗場所使用、貯存危害性化學品管理準則」規定;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容器標示

  • 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規定格式標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安全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且每三年檢討一次。

運作危害性化學品之評估及分級管理

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

  • 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各工作場所負責人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略以):
    1. 訂定危害通識計畫,其紀錄保存三年
    2. 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
    3. 將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4. 接受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
    5. 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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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活動紀錄與成果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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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學物質

  • 依據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製造或輸入。同條第三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安全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序、資訊公開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擬具「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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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行政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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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制性化學品

    •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管制性化學品,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使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依同條第三項授權規定,對於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許可條件、期間、廢止或撤銷許可、運作資料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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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 行政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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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管理化學品

      • 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運作資料報請備查,爰擬具「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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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作化學品場所暴露人數

        • 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須每年更新一次運作化學品場所暴露人數
        • 依學校工作場所特性,請各工作場所每學期至少更新一次運作化學品場所暴露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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