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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告知

學校將校園部分業務交付承攬時包括清潔、綠化、機械設備檢修、維護保養、代工作業等。

事前告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該作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召開協調會議、共同簽訂書面文件

對於簽訂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流程,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於發包合約簽訂後、作業開始前,承攬商應實地瞭解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須與承辦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共同簽訂書面文件等供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實施風險評估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承攬商對其承攬部分,應負雇主之責任;於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同時於作業期間須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承攬商應指派作業場所負責人

本校為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擬修訂承攬作業規範內容;要求承攬商於本校作業期間,須指派一人擔任該作業場所負責人,負責所承攬業務之工作指導與應變處理等事宜;同時須督導所僱用員工設置必要安全措施、個人防護具佩戴及遵守學校規定等,以保障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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