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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如為試驗研究、教育示範而欲使用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應於試驗研究、教育示範前,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3條規定,向該署申請核准,始不受同法第9條第1項及第15條規定之限制,請查照。

張貼時間:201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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