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除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張貼時間: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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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2月20日以衛署醫字第101026809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三、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所稱之醫療機構及以行政院衛生署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之事業。
2. 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署認定用途之行為。
3. 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前款行為,且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四、請詳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