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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107.09.13)
毒化物類別 |
第一類 (難分解物質) |
第二類 (慢毒性物質) |
第三類 (急毒性物質) |
第四類 (疑似毒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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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 |
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
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 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 非前三類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
運作權之獲得 |
許可證(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之製造、輸入、販賣行為) |
核可文件 | ||
標示(含SDS) | 要 | 要 | 要 | 要 |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
製造、使用、貯存場所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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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紀錄申報 |
按月申報:每月1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運作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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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放量紀錄申報 | 製造、使用、貯存年運作總量達300公頓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每年1月31日前申報。 | |||
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
維持防止排放、洩漏設施正常操作 | 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者 | - | ||
備應變器材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任一場所單一毒化物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之運作人,應依安全資料表備具必須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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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測、警報設備 |
氣態、液態毒化物依公告指定數量設置: 常溫常壓下為氣態,或常溫常壓下為液態,運作時為氣態;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 製造、使用、貯存達諾殺、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酐、硫酸二甲酯、氧化三丁錫等,應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之日期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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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
除輸出、廢棄外,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應於申請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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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總量達下列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氣體:運作總量在大量運作基準100倍以上者。但運作氯、甲醛總量未達20公噸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部分之施行日期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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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運送污染事故通報 | 1小時內 | 1小時內 | 1小時內 | 1小時內 |
運送事故派專業應變人員到場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2小時內 |
接受查核 | 要 | 要 | 要 | 要 |
運送聯單申報 |
要 超過氣體50公斤、 超過液體100公斤、 超過固體200公斤 |
要 同左 |
要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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