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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實驗場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包裝容器標示自我檢查表_11201112公告項目

張貼時間: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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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貴單位轉知所屬運作新公告列管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負責人,依說明事項辦理標示及自我檢查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1月12日環署化字第1118126656號公告、教育部112年1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20005595號函辦理及本校111年9月14日興環安字第1110500112號書函賡續辦理,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場所負責人依規定辦理標示及管理,檢附本校目前運作人清單如附件一供參。

二、下列15種化學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公告為列管關注化學物質,本中心已完成本校化學品管理系統之列管資訊變更:
(一)民生議題類:
1.1,4-丁二醇(CASNO:110-63-4)。
2.海罌粟鹼(CASNO:475-81-0)。
(二)具食安風險疑慮化學物質類:
1.一氧化鉛(CASNO:1317-36-8)。
2.四氧化三鉛(CASNO:1314-41-6)。
3.硫化鈉(CASNO:1313-82-2)。
4.硫氰酸鈉(CASNO:540-72-7)。
5.β-荼(萘)酚(CASNO:135-19-3)。
(三)爆裂物先驅化學物質類:
1.硝酸鈣(CASNO:10124-37-5)。
2.硝酸鈉(CASNO:7631-99-4)。
3.硝酸銨鈣(CASNO:15245-12-2)。
4.硝基甲烷(CASNO:75-52-5)。
5.疊氮化鈉(CASNO:26628-22-8)。
6.過氯酸銨(CASNO:7790-98-9)。
7.過氯酸鈉(CASNO:7601-89-0)。
8.磷化鋁(CASNO:20859-73-8)。

三、前述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項,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並注意尺寸規範:
(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1.名稱。
2.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及所含該物質重量百分比。
3.警示語或警語。
4.危害警告訊息。
5.危害防範措施。
6.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尺寸規範:
1.容積未超過三公升者,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乘以七十四毫米(大於A8大小)。
2.容積超過三公升而未超過五十公升者,不得小於七十四毫米乘以一百零五毫米(大於A7大小)。
3.容積超過五十公升而未超過五百公升者,不得小於一百零五毫米乘以一百四十八毫米(大於A6大小)。
4.容積超過五百公升者,不得小於一百四十八毫米乘以二百一十毫米(大於A5大小)。
5.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因面積、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致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外包裝標示等顯著方式代之,並附於容器、包裝上,標示尺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除依前述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標示警語或補充訊息。

四、不論是否仍有存量,請依附件一紀錄編號填寫國立中興大學實驗場所毒性化學物質包裝容器標示自我檢查表(下載網址:https://nchu.cc/3RGuV),經彩色列印後交由貴單位統一收件,於112年3月31日(五)17時前擲回本中心彙整。

五、另請向所屬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加強宣導,應依下列事項確實辦理:
(一)請落實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並依規定落實日運作紀錄(管制卡及化學品管理系統),違者將依毒管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相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違者將依毒管法第59條第9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如有事故發生時,場所負責人應立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並至遲於30分鐘內通報臺中市環保局勤務中心(04)2328-0380;另場所負責人除應於事故發生後,依相關規定負責清理外,並需依規定製作書面調查處理報告,違者將依毒管法第55條第6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四)囿於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管理行為之罰鍰甚重且有損校譽,該罰鍰由違規使用單位繳交,故其他未盡事項,請確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 相關網址: https://safety.nchu.edu.tw/web/tadnews.php?bar=5&Site_ID=15&title_id=&act=law&action=list&nsn=2657&ncsn=6&of_ncsn=2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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