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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GHS標示製作說明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 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 內容:
1. 名稱。
2. 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字樣(可增列列管編號)及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3. 警示語或警語。
4. 危害警告訊息。
5. 危害防範措施。
6. 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 其它標示:
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
1.第15條 運作孔雀綠、順丁烯二酸、順丁烯二酸酐、對位乙氧基苯脲、溴酸鉀、富馬酸二甲酯、芐基紫、皂黃、玫瑰紅B、二甲基黃、甲醛次硫酸氫鈉、三聚氰胺、α-苯並吡喃酮,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下列規定為之:
(1)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
(2)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五;臺中市環境保護局要求優於法規需達面積「百分之五十」。
(3)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臺中市環境保護局要求為「白底紅字」。
2.第16條 運作蘇丹1號、蘇丹2號、蘇丹3號、蘇丹4號、蘇丹紅G、蘇丹橙G、蘇丹黑B、蘇丹紅7B、二乙基黃、王金黃(塊黃)、鹽基性芥黃、紅色2號、氮紅、橘色2號,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下列規定為之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及飼料」。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三十五;臺中市環境保護局要求優於法規需達面積「百分之五十」。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臺中市環境保護局要求為「白底紅字」。
3.依「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四之氟化氫(氫氟酸)標示尺寸規範:
(1)容積未超過3公升者,標示長寬不得小於52mm╳74mm。
(2)容積超過3公升以上未超過50公升者,標示長寬不得小於74mm╳105mm。
(3)容積超過50公升以上者,標示長寬不得小於105mm╳14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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