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採購
綠色採購需辦理招標時之優先辦理方式(115.01.13)
張貼時間: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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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環境部「機關綠色採購績效評核方法」,辦理招標方式採購有關第一類指定採購項目之產品時,優先以下列方式辦理(擇一):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提供環境保護產品廠商或允許價差優惠。
(二)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及第26條之1,於招標文件訂定環保產品之技術規格,如環保標章,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但書規定,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三)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將環保條件(如環保標章)納入評選或加分獎勵項目,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此資訊僅供參考,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 相關附件1
99年環保署公文 (PDF)
(已被下載 244 次)(更新:2026-01-13 09:12:09) - 相關附件2

招標案增加字樣範例(已被下載 2070 次)(更新:2026-01-13 0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