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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115.04.27)

張貼時間:2026-04-28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第二項附表二、第三項附表三、第四項 
附表四修正總說明
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以下簡稱本公告)於九十六年公告訂定,歷經十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四年五月十三日。
本次為配合聯合國斯德哥爾摩公約列管趨勢,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為毒性化學物質,訂定管制濃度、分級運作量、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因應聯合國汞水俣公約管理趨勢,修正汞之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另參考美國最終風險管理規則及我國運作現況,修正四氯乙烯之禁止運作事項及得使用用途,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為毒性化學物質。(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一)
二、增列甲氧滴滴涕與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禁止運作事項、修正汞與四氯乙烯之禁止運作事項。(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項附表二) 
三、增列甲氧滴滴涕、十氯三環十八碳二烯(得克隆)與2-(2H-苯并三唑-2-基)-4,6-二三級戊基苯酚(UV-328)得使用用途、修正汞與四氯乙烯之得使用用途。(修正公告事項第三項附表三)
四、已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完成相關事項。
(修正公告事項第四項附表四)
此資訊僅供參考,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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