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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毒性化學物質分類管理架構一覽表(107.09.13)

張貼時間: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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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化物類別

第一類

(難分解物質)

第二類

(慢毒性物質)

第三類

(急毒性物質)

第四類

(疑似毒化物)

特性

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非前三類而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運作權之獲得

許可證(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之製造、輸入、販賣行為)
登記文件(使用、貯存、廢棄行為)
核可文件(運作量低於大量運作基準之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廢棄運作行為)

核可文件
標示(含SDS)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製造、使用、貯存場所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
單次運送氣體達50公斤、液體達100公斤、固體達200公斤以上者。
應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等級、人數,依規定設置

運作紀錄申報

按月申報:每月10日前申報前一個月運作紀錄。

釋放量紀錄申報 製造、使用、貯存年運作總量達300公頓以上或任一日達10公噸以上者,每年1月31日前申報。
申報毒理相關資料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安全資料表及防災基本資料表
維持防止排放、洩漏設施正常操作 運作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者
備應變器材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任一場所單一毒化物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以上之運作人,應依安全資料表備具必須之緊急應變工具及設備。
製造、使用、貯存「光氣」,應設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及二道以上反應除毒或吸收設施。
製造、使用、貯存「氯」運作總量達100公斤,應另備有水霧噴灑設施;運作總量達2公噸以上者,應另設置安全阻絕防護系統(二次阻絕系統)

偵測、警報設備

氣態、液態毒化物依公告指定數量設置:

常溫常壓下為氣態,或常溫常壓下為液態,運作時為氣態;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任一時刻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者。
常溫常壓下及運作時皆為液態,其任一場所單一物質年運作總量達300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10公噸以上者。但在攝氏25度時該毒性化學物質蒸氣壓小於零點五毫米汞柱(mmHg)者,不在此限。

製造、使用、貯存達諾殺、苯胺、三氧化鉻、鄰苯二甲酐、硫酸二甲酯、氧化三丁錫等,應設置偵測及警報設備之日期另定之。

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除輸出、廢棄外,其運作總量達大量運作基準,應於申請許可證或登記文件前,檢具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應於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15日內,將該計畫摘要供民眾查閱。

強制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總量達下列基準者,運作人應於運作前投保責任保險:

氣體:運作總量在大量運作基準100倍以上者。但運作氯、甲醛總量未達20公噸者,不在此限。
液體:年運作總量達3000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100公噸以上。
固體:年運作總量達12000公噸以上,或任一時刻達400公噸以上。

第一、二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部分之施行日期另定之。

洩漏、運送污染事故通報 1小時內 1小時內 1小時內 1小時內
運送事故派專業應變人員到場 2小時內 2小時內 2小時內 2小時內
接受查核
運送聯單申報

超過氣體50公斤、

超過液體100公斤、

超過固體200公斤

同左

同左

此資訊僅供參考,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 相關網址: https://www.cha.gov.tw/fp-92-3055-de28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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