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檢查規定
實驗場所訪查不符合規定改善建議流程
一、自動檢查目的
實驗場所實施自動檢查目的為瞭解工作環境與使用機械或設備,是否處於安全的狀態下,確保機械設備運作正常,不致危害作業人員之人身安全。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對於工作場所之各項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如對於法令規定之項目,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二、應實施之自動檢查種類:依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之主要項目如下所述
1.機械車輛之定期檢查:項目如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衝剪機械、一般車輛、電車、堆高機、離心機械等。
2.設備之定期檢查:項目如鍋爐、壓力容器、局部排氣裝置、空氣清淨裝置、換氣裝置、乾燥及其附屬設備、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 置、高低壓電氣設備及營造工程之施工架等。
3.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項目如第二種壓力容器、捲揚裝置、局部排氣裝置或除塵裝置等。
4.機械設備之作業檢點:項目如起重機、衝剪機械、車輛、機械、捲楊裝置、工業用機器人等。
5.作業檢點:項目如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容器、有害物質作業、工業用機器人、缺氧危險作業、金屬熔接加熱、危害物製造處置、防護用具、電氣機械器具等。
三、對於前述規定之機械、設備等依法須施行定期檢查、重點檢查等,訂定自動檢查表,以利檢查作業執行,同時其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自動檢查表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檢查年月日。
2.檢查方法。
3.檢查部分 (包括有關之工作流程圖、機械設備結構圖) 。
4.檢查發現危害,分析危害因素。
5.評估危害風險 (嚴重性及可能性分析) 。
6.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7.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8.定期檢討改善措施之合宜性。
四、主管人員或作業人員於實施檢查、檢點等作業,如發現對人員有危害之虞時,應即報告上級主管進行危害鑑別與風險評估。經評估後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檢修及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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