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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修訂】本校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管理要點(104.06.24)

張貼時間: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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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將校園部分業務交付承攬時包括清潔、綠化、機械設備檢修、維護保養、代工作業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26條規定,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該作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安法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二、對於簽訂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流程,依職安法規定於發包合約簽訂後、作業開始前,承攬商應實地瞭解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須與承辦單位召開協調會議、共同簽訂書面文件等供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三、另依職安法第25條規定承攬商對其承攬部分,應付雇主之責任;於規劃階段應實施風險評估;同時於作業期間須設置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四、本校為符合職安法規定,擬修訂承攬作業規範內容;要求承攬商於本校作業期間,須指派一人擔任該作業場所負責人,負責所承攬業務之工作指導與應變處理等事宜;同時須督導所僱用員工設置必要安全措施、個人防護具佩戴及遵守學校規定等,以保障工作者與其他人員安全。

五、檢附本校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管理要點條文修正對照表,供參考。

此資訊僅供參考,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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