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國立中興大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標示說明
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以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危害圖式:
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
下列資訊應標示於容器或包裝上,且須以中文呈現。
1.名稱。
2.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及所含該物質重量百分比。
3.警示語或警語。
4.危害警告訊息。
5.危害防範措施。
6.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前項內容之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四)尺寸規範:
1.容積未超過3公升者,不得小於52 mm乘以74 mm(大於A8大小)。
2.容積超過3公升而未超過50公升者,不得小於 74 mm乘以105 mm(大於A7大小)。
3.容積超過50公升而未超過500公升者,不得小於 105 mm乘以148 mm(大於A6大小)。
4.容積超過500公升者,不得小於 148 mm 乘以 210 mm(大於A5大小)。
5.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因面積、外型或材質等特殊因素,致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外包裝標示等顯著方式代之,並附於容器、包裝上,標示尺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五)除依前述規定標示外,並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規定標示警語或補充訊息,相關內容如附表一;惟附表一僅供參考,實際標示內容仍應以現行法令規定為準。
- 相關網址: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6016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778
- 相關附件1
國立中興大學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標示說明 (PDF)
(已被下載 48 次)(更新:2026-07-23 16:2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