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其它

環境教育人員(薦舉)認證申請表單

張貼時間:2014-04-22
1392

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依環境教育法第10條「環境教育人員得依其學歷、經歷、專長、薦舉、考試或所受訓練  以認證」,並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7  條以薦舉認證方式,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應檢具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每1封袋以裝1件申請案為限:

(本申請書應使用本所制式格式,各欄均須詳實填寫,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件上各項資料相符。

()  申請書及附件以再生紙雙面印製為原則。

(各項證明文件(雙面者,含正、背面)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核章或以申請單位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

三、程序審查:

(推薦單位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檢送規定文件,符合規定者依據前述辦法第11條以書面通知繳交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通過程序審查案件,將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辦理初審會議,本校將依規定派員說明受薦舉者其重大貢獻或績效。

四、 認證審查:依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申請,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3個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 相關網址: https://neecs.moenv.gov.tw
     https://www.greenschool.moe.edu.tw/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