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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習活動

校園承攬作業辦理事宜說明會

張貼時間:2009-03-13
2005

一、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校園各實驗場所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稱為共同作業。

二、為防止職業災害,各經管使用單位應採取以下必要措施: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協調及連繫與調整,同時須負責該工作場所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巡視及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協助。

三、為保障校園內有共同作業之場所人員安全與健康,爰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17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四、對於前開規定之事前告知,各經管使用單位應以書面為之,或召開協商會議並作成紀錄。

五、檢附中興大學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管理要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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